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6号)、《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委办〔2018〕58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资委办〔2020〕14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交集〔2020〕10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南京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经营情况、重大事件及对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司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等。
(三)审计报告摘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四)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和员工平均收入。包括报告期末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五)“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未决诉讼);大额资金运作(重大融资、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捐赠)。
(六)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创新责任、环境责任、职工权益、未来展望。
(八)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销量、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四)重大改革改制情况。包括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引入的战略投资、吸引各类资本情况,资产、股权转让及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三)重大改革改制情况。包括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引入的战略投资、吸引各类资本情况,资产、股权转让及僵尸企业处置情况等。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九条 公司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公司在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二)公司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实施和管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时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供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应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在门户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